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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测单位申报勘察资质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关于检测单位申报勘察资质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根据2018年6月1日实施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因此,检测单位需申请勘察资质岩土工程中的“物探测试检测监测”资质才能从事危大工程的监测业务。而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2017年年底宣布失效)中曾提出,检测单位可承担“基坑、边坡变形监测”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位移监测”业务,有检测单位提出对单位承接的这部分监测业绩在勘察资质申报中予以认可。对此,2019年7月9日,厅政务中心、科技设计处、建科院地基所副所长黄林伟、恒辉勘测设计院院长葛民辉等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就设计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决议:

一、对于检测单位承接的监测业绩在申请勘察资质岩土工程分项中的“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时,予以认可其“监测”部分的业绩。

二、考虑到勘察资质申报时,近五年完成的业绩有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在2018年6月1日生效,检测单位的监测部分业绩自企业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至2018年6月1日的业绩有效。如单位在2019年度申请资质,业绩认可的时间段应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以此类推。

三、检测单位申报勘察资质时,应按照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