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其英文译名为Zhejiang Exploration&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为ZED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下称本团体)是由浙江省内从事勘察设计咨询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 社团组织及相关人士依法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业内各方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团体为脱钩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团体接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狮虎桥路38号4单元302室,邮政编码31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协助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发展;
(二)开展行业调研,反映会员单位诉求,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依据;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发布行业信息;
(三)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开展行业交流展示,繁荣设计创作,促进创新创优,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开展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行业交流和先进技术推广,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
(五)按规定编印《浙江勘察设计》会刊,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QQ会员群等平台开展宣传和服务,组织信息交流;
(六)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要以法治理念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诚信单位建设要与创建文明单位和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使自律活动更有成效;
(七)发展同国内外勘察设计行业组织和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行业间、省际、国际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持有国家和省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工作密切关联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等机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的同业协会,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长期从事勘察设计科研、管理等工作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个人,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热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事业的知名人士。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本团体秘书处办理入会审查、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三)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会员单位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相关活动。对本团体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刊物、资料和信息等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经本团体推荐或委派,代表本团体参加国内外有关会议和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本团体建设,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团体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有关手续。会员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本协会期刊上通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常务理事)除个人会员担任此职的以外,应为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替代人选,由本团体秘书处办理变更手续。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产生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并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参加理事会是履行职责的重要表现,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理事会,视自动放弃理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团体副秘书长;
(三)审议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单位等;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实干精神强;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团体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团体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第三十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八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条 监事会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落实省委关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强党建、抓规范、促廉洁”为主线,将清廉建设纳入党建工作统一部署,有机融入协会日常工作环节。建立健全内部清廉制度建设,加强协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按要求及时办理年审年检,重大活动执行报告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因故必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所有财产、债权和债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3年1月13日经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以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重申社团清理规范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的规定,依照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9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4、其他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5、团体会员(各市协会、本协会各分支机构)、个人会员免缴会费。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1、凡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于每年4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2、当年6月30日前入会的新会员,自批准之日起当月缴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后入会的自批准之日起当月按会费标准折半缴纳。
3、本会秘书处按收费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本会财务收到会费后,即开具民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据。
三、会费管理
1、会费统一由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严格实行财务管理制度。
2、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向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收支及使用情况。
3、依照本会《章程》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将严格执行《章程》规定。
本《办法》自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六届三次理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通过之日起按照本办法执行。并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