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民政厅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所属的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统一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会员必须是协会会员。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须冠以“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Zhejiang Exploration & Design Association ,缩写为ZEDA),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申报和设立
第五条 成立分支机构,筹备小组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一)有在相关领域 7名及以上协会会员联名发起;
(二)经协会批准的名称;
(三)业务范围符合协会章程规定;
(四)《管理办法》;
(五)分支机构委员会人员及简历和所在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分会会长)、副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分支机构工作由主任委员(分会会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可增设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协助秘书长管理日常事务。
(一)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分会会长)在相关领域应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并热心于分支机构工作;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人选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分支机构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应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分支机构委员会成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分会会长)不得同时担任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副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秘书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分支机构的秘书长。
第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协会章程,围绕协会宗旨,根据协会工作方向及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主要职能、任务:
(一)在协会统一领导下,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结合相关领域的具体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培训、理论研讨、学术交流、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宣讲、咨询服务及其他有关活动;
(二)完成协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四)通过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促进相关领域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授权范围内协助发展协会会员;
(六)不得开展任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为分支机构日常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制定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会同相关材料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换届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一)换届请示;
(二)《管理办法》;
(三)分支机构委员会人员及简历和所在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协会秘书处。
凡以分支机构名义主办、承办的活动需提前15天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活动地点、财务预算,涉及收费的应明确费用主要来源。换届会议,以及主办、承办活动参加人数超过100人且涉及收费的,需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成员应当按要求出席协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须事前向协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来源包括:
(一)协会拨付的经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方面给予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协会统一管理,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刻制。印章应由专人保管,规范使用,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协议或合同。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对外发布信息,报协会秘书处审核,未经核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协会按年度对分支机构的工作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引导分支机构健康发展。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变更、终止,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分支机构变更或终止具体事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分支机构更名报告内容应包括:更名原因、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纪要。分支机构委员会成员变更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后的委员简历、委员所在单位变更函。更名和变更需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违反协会有关规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活动、作出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9年1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5年版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