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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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工作,更好地服务社团,发挥社团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和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厅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是指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并依法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包括综合行政执法)协会、学会和研究会。
第三条 省建设厅作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据社会团体管理有关条例和规定等,对社团的登记事项、年度检查、执行章程情况以及开展重大活动等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社团日常工作办理规则
第四条 社团根据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活动范围和民主决策程序,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条 社团设立办事机构、实体单位,对秘书长以上领导进行调整(或变更法人、办公场所)应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备案(或变更登记)。
第六条 社团换届需报经省建设厅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并向省建设厅提交以下材料:1、换届请示;2、届期工作报告;3、财务审计报告;4、秘书长以上领导及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推荐人选名单及人选基本情况;5、新一届理事会《章程》及修改说明;6、会费调整情况及管理办法;7、涉及厅直单位非厅管或其他单位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的,需提交同意兼职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社团应于召开换届大会后2周内,及时填写《社团换届备案表》(包括新一届社团法定代表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名单及基本情况、常务理事名单、通过的新章程、新会费标准等),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备案。
第八条 社团应当及时办理年审年检。每年按规定时间向省建设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书和财务报告,经初审同意后报送省民政厅接受年度检查。
第九条 社团开展以下重大活动,须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表》(详见附件),提前一个月向省建设厅报批,经省建设厅同意后,提前7日向省民政厅书面报告活动的时间、地点、议程安排等。如需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还应依法办理报批手续。重大活动包括社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的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涉外活动以及面向本会会员的评优、表彰、比赛或展会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十条 社团主办内部刊物应向省建设厅提出书面报告,经省建设厅同意并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报批后方可举办。社团主办网站应符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省有关网站管理相关规定,并通过网站对外发布社团的工作动态信息。
第十一条 社团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应办理税务登记,应当纳税的,须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厅机关在职干部、厅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厅管)和退休领导干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在社团兼职;厅直单位非厅管领导班子成员在社团兼职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并报厅备案,兼职数不超过1个,且不得领取社团的任何报酬。
第十三条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团,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程序向省建设厅直属机关党委报批。社团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厅直属机关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我厅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中选派。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办理兼职报备手续后,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第三章 社团组织活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经省民政厅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鼓励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交由社团承担。
第十六条 社团根据章程设立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开展活动及其作出的决议必须依据职权规定并符合表决通过人数要求。
第十七条 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社团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
第十九条 社团会费标准应由理事会科学、合理制定,并按规定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同时应报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社团应按期进行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不得超过1年。届满正常换届,应在届满之日前1个月提交换届报告。需要延期的,应在届满之日前的2个月提交延期报告,并在一年延期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
社团拟新任理事长(会长)人选须事先征求我厅意见后,方可召开理事会研究并推荐新理事长(会长)人选,也可以按等额或差额推荐新理事长(会长)人选。在社团理事会推荐不出新会长人选的情况下,可以推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
第二十一条 社团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社团正、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社团正、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社团正、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产生或届中调整,必须符合有关社团管理和兼职规定,按照章程履行程序后方可任职或兼职。社团原则不再提议虽年龄未满70周岁但已不能干满一届时间的社团有关领导人选。
第二十四条 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在社团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可经一定程序批准后,在规定标准内从社团管理费用中按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的,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社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投资成立的实体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社团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团统一管理,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社团应加强对其投资成立的实体单位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七条 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必须符合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并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活动周期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社团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根据《浙江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每年按时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并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由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未经审批同意社团不得自行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团年检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未通过年检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省民政厅报送整改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社团是非营利社会组织,社团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团的资产。社团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和取得的其它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第三十条 社团应根据《会计法》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一人兼任,与社团法人有亲属关系应回避,社团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规章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社团接受国内外各界的捐赠和资助,不得与捐赠方有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违背社团宗旨的交换条件。
第三十一条 社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审查,同时接受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省级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社团的证书、印章、票据和财务凭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合法使用;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社团的成立登记材料、变更登记材料、年检报告、有关会议材料、印发文件等反映社团组织活动的重要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档案材料应确保齐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社团主办的刊物、网站及其信息发布须接受省建设厅及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社团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着眼履行党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要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社团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社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社团注销登记,应经省建设厅同意并完成清算工作后,依法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社团管理工作的职责与分工
第三十八条 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为社团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1、负责指导、监督社团根据《章程》开展活动;2、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年检、换届等审查工作;3、负责监督检查社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履行章程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省建设厅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指导和管理社团的党建等有关工作,具体办理社团党组织的设立及书记选派、兼职报批等。
第四十条 省建设厅计划财务处负责社团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1、对社团的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2、对社团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检查;3、组织对社团换届及法定代表人等进行任期或离任审计工作;4、履行上级要求审计监督职能。
第四十一条 省建设厅有关业务处(局)对社团实行对口业务指导和监督:1、指导社团确定业务发展方向;2、向对口社团传达有关文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3、负责答复对口社团反映的行业诉求;4、负责对政府部门委托社团承担的业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5、负责对口社团重大人事安排、重要活动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建设厅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审核社团的办刊办报及网站工作以及有关的行业宣传报导,社团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报批和意识形态领域、信访、保密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厅管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按照省民政厅有关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规定执行,省建设厅按职能加强行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其他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按职能分工对其进行监管。党建工作归口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
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表
社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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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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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 或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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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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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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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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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1.随表附相关依据文件及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2.请于活动前一个月一式二份报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