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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工作专班 关于印发《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专项 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浙江省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工作专班
关于印发《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专项
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省性建设类行业协会:

现将《浙江省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工作专班关于印发〈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厅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领导干部兼职和取酬。根据省委组织部有关政策规定,在职和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社团兼职应属工作需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社团兼职人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换届需重新报批,并不得领取社团的任何报酬,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要实报实销。

二、关于会费等收费管理。社团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费上限不超过1万元,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同一档次不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严禁社团依靠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下一步,我厅拟适时将行业协会财务收支情况、财经纪律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纳入省建设厅专项审计范围。

三、关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团不得擅自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搞收费评比或以评奖的名义变相敛财。确需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符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省有关要求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四、关于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一是请各行业协会对照《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的整治重点,逐项梳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行业协会商会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情况表》,并于2023510日前与本协会自查自纠总结材料(附电子版,一式三份)一并报送我厅人教处;二是由我厅相关归口业务处室(单位)、厅计财处、厅人教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初步检查,对各行业协会存在的违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督导落实;三是各行业协会要认真准备相关台帐,积极配合后期省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工作专班拟开展的实地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由我厅相关归口业务处室(单位)、厅计财处、厅人教处共同加强指导,督导其限时完成整改。同时,拟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和提升专项整治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