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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公章管理制度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公章管理制度

1、本协会和分支机构的公章,均由本协会秘书处持相关批文到指定的印章制作点刻制。

2、本协会和分支机构公章在使用前,要报省民政厅备案。

3、本协会和分支机构的公章实行专人保管,规范用印。

4、建立公章使用台账,每次用章必须登记入册。

5、公章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经协会(分支机构)领导签批的正式文件,由公章管理人员直接用印。

(2)经协会(分支机构)领导签发文件的后续性事项,由公章管理人员核查无误后予以用印。

(3)重要的非正式文件和有关事项的用印,需经协会(分支机构)领导签批;一般性事项的用印,由公章管理人员用印。

(4)涉及重要事项介绍信的用印,由协会(分支机构)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签批;一般性联系工作介绍信的用印,由公章管理人员办理。

(5)因机构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公章停止使用原公章,应及时将原公章交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6、公章一般不得带出使用,若需带出使用,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7、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8、公章使用申请人及公章管理人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使用公章,如出现问题,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