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建设行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文件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余建〔2020〕49号
关于支持建设行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建设行业相关企业扶持政策以及区防疫惠企28条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全区建设行业有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意见。
一、推动房企复工复产
1.计划于2020年6月30日前预售的项目可采取承诺制的方式,办理房产开发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核准手续。
2.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6月30日前,允许使用现金保函替换同等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替换额度不超过项目监管总额度对应节点的50%。
3.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提高至30%。
4.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建设单位需在顺延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足额缴纳该项费用。
二、加强住房补贴力度
5.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我区公(廉)租房的,减免1至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增发1至3个月租赁补贴。
6.对承租我区公(廉)租房的经济收入困难家庭免收1至3个月租金。
三、发放物业防疫补助
7.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在管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
8.对于实行社会化准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该补助发放至村(社区),由村(社区)统筹安排。
四、先行开工补办手续
9.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6月30日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发改部门项目登记赋码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可予以容缺受理,先行办理招标手续。
10.疫情防控期间,一般建设项目(房产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批准手续并且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提交符合相应规范的施工图和保障安全质量承诺书,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解除后再补办人防、施工许可等手续。
11.消防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事项可在疫情解除后补办。
五、企业承诺办理许可
12.计划在2020年6月30日前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土地批准手续后,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13.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特殊项目须取得图审合格的施工图,方可开工建设,消防设计审查许可待疫情解除后及时补办。
六、解决企业资金困难
14.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6月30日前,依法必须招投标的 50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人免交投标保证金,投标行为与企业信用挂钩。
15.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3月10日前,在实现实质性全面复工的基础上,对已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现金形式)的施工企业,暂时退还50%;对在余杭区新承揽业务的施工企业,暂缓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上费用需于7月30号前予以补缴。
16.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6月30日前,在实现实质性全面复工的基础上,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工程进度50%以内的,在原有基础上按工程合同总价提前预付工程款比例不超过10%;完成工程进度50%至70%的,在原有基础上按工程合同总价提前预付工程款比例不超过5%;EPC项目根据建安总价按以上比例进行预付,以上费用需在合同规定最高支付比例范围之内。加快工程进度款拨付速度,原则上在进度款签证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以上提前预付费用于疫情解除后在工程款支付中予以扣还。
17.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18.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即将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应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作为暂估金额,专款专用,按实结算;对于已经招标但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在合同约定中明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的相关结算方法;对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按实计取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19.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七、鼓励人员返岗复工
20.鼓励用人单位“点对点”包车接送方式组织市外员工集中返回我区上岗,单次人数15人(含)以上的,按每人800元的标准补贴用人单位。建筑劳务企业组织包车单次输送新引进职工15人(含)以上的,费用由区政府全额补助。对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区外员工,政府适时协调组织铁路专列负责接送,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2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及时到岗,可授权委托同等及以上资质且持有杭州健康绿码的人员临时替岗,替岗人员纳入行业管理。
八、加快工地复工复产
22.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建设工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电价用户优惠标准,总电费降低5%。
23.疫情防控期间,取消工程运输车辆早晚高峰限行规定。(以交通、城管部门出台的规定为准)
九、落实企业激励机制
24.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较大贡献、获得区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建筑业企业,依照《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 版)实施信用加分。
25.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较大贡献的房地产企业,将在本年度预售审批及网签工作中优先给予支持,并在年度工作中予以表彰。
26.根据《关于开展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活动的通知》,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较大贡献、获得区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区、市、省、国家级,分别给予1分、2分、3分、5分的加分,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个人的通报表扬,给予企业每次0.5分的加分。
十、深化企业服务保障
27.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28.持续深化“走亲连心三服务”活动,落实规上(限上)企业亲清服务员(驻企服务员)制度,实行“一对一”、“一对多”精准帮扶,确保服务企业相关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帮助企业有序复工达产。
省、市建设行业相关政策及区防疫惠企政策遵照执行;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意见。以上意见由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29日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