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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展示、技术交流和认定办法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展示、技术交流和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塑造浙江设计品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规范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展示、技术交流与认定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通过设区市同业勘察设计协会向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或直接向会员单位征集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组织召开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展示与技术交流会(以下简称交流会),并在交流会期间进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展示、技术交流与认定。

第三条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展示、技术交流与认定活动程序为: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征集、协会初审、协会组织召开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展示与技术交流会、协会组织专家对交流会上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公示、正式公布等。

第四条 协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征集途径:会员单位完成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宜通过会员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提交协会,设区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应择优推荐;经两名及以上与专业相关的协会常务理事、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院士推荐,会员单位也可直接向协会提交优秀勘察设计成果。

第五条 征集的优秀勘察设计类型包括综合类和专业专项类。综合类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以及交通、水利和能源等工程设计。专业专项类包括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建筑环境与设备设计、建筑电气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岩土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城市设计、绿色建筑设计、装配式建筑设计、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应用等。

第六条 征集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项目规模达到要求;

(三)勘察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未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四)在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居浙江省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第七条 协会在对征集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初审基础上,组织召开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展示和技术交流会。会员单位自愿报名参加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展示与技术交流会。

第八条 协会组织行业专家成立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认定小组,在交流会期间对征集到的且进行展示与技术交流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认定。

第九条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倡导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应彰显中国建筑文化和技术创新。

第十条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每年认定一次,认定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等次,并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交流会认定的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认定的综合类成果名称为“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综合类×等奖”;认定的专业专项类成果名称为“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专业(专项)×等奖”。

第十二条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授予对象为勘察设计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勘察设计人员。

第十三条 会议认定的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建议名单和授予对象等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协会发文公布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名单和授予对象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展示、技术交流与认定活动不向会员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收取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所需费用由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承担。

第十六条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展示、技术交流与认定活动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完成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应承诺成果的真实和完整,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成果完成单位和相关人员参与交流会的资格,并取消其参加下一年度交流会的资格。

对已经获得认定的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完成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等情形,协会将会同推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取消优秀勘察设计成果认定,三年内不再接受该成果完成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交流会。

第十八条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从认定的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中,择优推荐申报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和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

第十九条 协会通过网站和相关媒体对认定的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宣传,组织论坛和技术交流会对代表性优秀成果勘察设计成果进行深入交流、剖析和点评。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协会可另行制定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展示、技术交流与认定活动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六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932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