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
市、区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
前 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应对疫情、扶持企业发展的惠企扶企政策。为帮助企业快速了解政策,更好地享受政策,实现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对这些政策措施进行了整理汇编,供广大企业查阅参考。
因时间有限,如有不当、错漏之处,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同时,一些针对性的政策正在研究起草中,如有其他变化,请以新政策为准。
2020年2月28日
目录
一、关于支持企业开复工和稳就业的有关政策.......... 2
二、关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有关政策................ 6
三、关于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8
五、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的有关政策............... 16
六、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有关政策............. 18
七、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21
八、关于支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政策................. 21
九、关于支持用地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 23
三、关于应对疫情加快推进企业招工返工的意见....... 31
(一)劳务合作补贴。
对介绍20人以上省外人员首次来嘉兴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嘉兴市各县(市、区)(下同)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主体(包括企业、行业协会、社区、村及其他各类组织)给予2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
(二)人力资源机构助企用工补贴。
对民办人力资源机构为我市企业推荐或派遣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按500元/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家机构最高补贴10万元。
(三)员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首次来嘉兴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嘉兴市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员工,给予每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1000元。
(四)企业招工补贴。
疫情响应期间,对于嘉兴企业招用市外来本地首次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嘉兴市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
(五)交通保障补贴。
对包车、拼车有需求的企业,可向当地经信部门申报,由当地经信部门提供服务。对包车、拼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予以补助2/3,企业承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包机、专列等,费用由属地政府全额承担。
(六)线上职业培训补贴。
对因疫情停工的企业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按照实际培训费用最高可给予95%的补贴,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不超过800元,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相关培训项目、内容不重复享受)。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七)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市本级辖区内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国有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除外),对增加就业岗位的,以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八)线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
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开复工企业、求职者均可在政府所属人才、就业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企业可以登录嘉兴人事人才网,“春风行动·就业援助网上专场招聘会”专栏(https://www.jxrsrc.com/),免费发布招工信息。实行“千企业百校行”网上招聘活动,征集我市企业引才的岗位需求,及时将需求信息发布在高校就业招聘网站。
(九)线上签约赠送口罩。
企业通过网络招聘、人力资源机构推荐等招聘方式,招录首次来嘉兴市工作的新员工,首次线上成功签约的,给予100个口罩;线上累计成功签约达到10人的,再给予100个口罩。
(十)免费提供远程视频会议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电信、移动、联通嘉兴分公司免费提供企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远程调度系统、移动办公等应用服务,帮助企业实现员工远程办公、居家办公。
(十一)提前返岗补贴。
企业应政府需要,组织职工提前返岗或为鼓励职工尽快返岗而出台的补贴、奖励、额外产量的工资,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政府承担。对于政府协调的外厂员工、义工、志愿者等用于帮助企业加紧生产防控物资的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由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政府承担。
(十二)稳定劳动关系。
1.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经济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嘉兴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嘉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3.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4.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调处工作。发生劳动争议需要申请仲裁的可以通过手机登录注册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申请。因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可提出申请,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扶持。
对生产、运输、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的企业,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企业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由财政予以新购设备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涉及新增贷款的,予以1年的财政贴息。
(二)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成本。
1.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办电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加大电力需求侧响应电价补贴力度。开展2020年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现货市场交易等工作,降低企业用电成本3亿元以上。推广高压临时用电配电设施租赁服务,对已签订临时用电设备租赁协议的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度设备租赁费用,对2020年受托新增(扩)小微企业临时用电项目,免收当年设备租赁费用。电力用户即日起可办理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等用电申请手续,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停工高压企业容量电费。
2.实行供水、供气、供热优惠,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2020年3—5月企业和商业用水费减免10%,供热结算价格自2020年2月起,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降低10%,疫情结束后按原计价办法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
(三)降低高速公路收费。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将现行的货车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ETC货车,实施时长3个月。将使用ETC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9.5折优惠幅度扩大到8.5折,实施时长3个月。将现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市高速路网,统一按6.5折收取。
(四)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1.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其他各类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一定比例的租金。
2.对减免企业租金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并在星级园区评价中予以加分。
(五)支持企业防疫数字化投入。
企业在加快推进数字化建设,加强防疫防控能力中的投入,由工信资金对新投入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不含生产设备)。
(一)增值税。
1.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6.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7.纳税人因疫情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征增值税。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的消毒、防疫等服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9.纳税人购进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物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10.纳税人由于受疫情影响,导致采购的原材料霉烂变质,其原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进项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的,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其他企业最长结转年限为5年。此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5.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6.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7.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组织,其接受的捐赠收入为免税收入。
8.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如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购买的疫情防控物资等项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用于疫情防控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居民企业转让生物医药新品种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4.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出口退税。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出口企业因疫情影响延期交货造成不能足额收汇的,可对不能收汇部分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享受出口退税。
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国际税收。
境内机构和个人自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以充实我国防疫物资供应,及其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七)社保费缓缴。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八)社保费减免。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九)返还失业保险。
对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具体由各基金统筹区政府根据企业不同情况,确定可享受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失业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
2021年4月30日前,失业保险单位费率按0.5%征缴、个人费率按0.5%征缴;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之间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20%;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区,现行费率不下调。
(十一)疫情期间临时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将疫情期间临时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返聘人员、企业临时招用的仍在校学习但因疫情没有返校的学生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可为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十二)残保金减征和免征。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浙江省比例为1.5%),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和补缴公积金时限。
企业可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行在嘉兴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调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待疫情解除后恢复正常缴存,其所属职工视为连续正常缴存。以上时限执行至疫情解除后六个月。
(二)取消购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限制。
取消购买自住住房需在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限制,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后凭有关证明材料(或数据共享)可提取一次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一年内的账户余额(应扣除公积金贷款留存额)。
(三)保障受疫情影响的借款人权益。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等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从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免收逾期贷款利息;期间发生的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不计入公积金信用体系,不影响办理商转公及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开辟公积金服务绿色通道。
缴存单位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嘉兴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缴存职工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途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窗口暂停办理业务期间缴存单位、职工确需办理业务的,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预约服务,必要时提供上门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拟)上市企业可通过嘉兴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出具单位缴存证明。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给予贷款支持。
对生产、运输、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用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推动嘉兴银行和嘉兴六家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再下浮30%以上。
(二)加大信贷纾困力度。
发挥金融机构“稳定器”作用,各金融机构要创新和优化金融服务,确保全年信贷总量只增不降,贷款增速高于全市生产总值增速。运用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优先保障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对复工复产的企业提前开展融资对接,多种途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的涉外企业专设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服务绿色通道。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 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各小额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要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担保需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担保费,由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并享受省再担保费用的减免。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
2.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实体企业贷款利息。各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要求,2020年全市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到疫情结束1个月后或续贷。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纳入重点企业名单的,按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7%以上。金融机构应通过减免金融手续费、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降低疫情影响,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比2019年下降7%以上。
(四)对扩大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参照省里相关政策,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2倍标准给予奖励。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每个项目10-30万元奖励。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奖励。对已由省级分行汇总并申报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五)推进债券发行提速增效。
加强对企业债券发行及帮扶,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建立绿色通道。积极落实省定相关政策, 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增强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2020年新发企业债发行力争超过35亿元。大力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2020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突破200亿元。对因疫情造成股价大幅波动的上市公司及存在债务违约风险的企业,要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订风险防控预案,开展“一对一”帮扶工作,确保不发生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和债券违约兑付风险。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优化破产审批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企业杠杆率水平监测预警,大力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一)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1.对新投保及续转保单出口的企业,进一步下调保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缴纳保费困难的出口企业,经申请可适当延后缴纳时间。新续转年度内小微联保平台在不提高费率的前提下保障金额增长20%,支持小微企业防范出口风险。
2.适当提高中小微外贸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市、区两级对年出口400万美元以下企业的保费支出给予全额补助,对年出口4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企业的保费补助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缩短定损核赔时间,加快信保理赔进度。
3.各保险公司要优先做好相关企业的保险理赔工作,简化理赔手续,妥善安排疫情期间企业保险续期缴费工作,避免因脱保产生无法理赔等问题。
(二)支持企业参展。
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梳理发布一批“一带一路”、非洲等新兴市场展会,鼓励企业积极参展。对因疫情无法参加境外展会并已发生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按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助,帮助企业减少损失。对企业开展数字化营销给予财政支持,鼓励企业采用线上展览+样品或电子会刊等模式,短期内代替线下展会延期或取消等不利影响。
(三)降低检验检疫费用。
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以及进口国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海关应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应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人员安检或商品检测项目,应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四)支持防疫物资进口。
支持有资质的进出口企业进口紧缺防疫物资,进一步简化新型疫情感染肺炎防控物资进口采购程序。对受防疫物资保障组委托,进口防疫物资并在本地使用的,按照每1美元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企业办理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其保费支出给予全额补助。
(五)支持企业发展跨境电商。
鼓励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使用阿里巴巴国际站开拓跨境业务,给予推广费用3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支持企业自建独立跨境电商平台开拓跨境业务,对于自建一级域名的跨境电商B2B、B2C平台,运营满1年以上且跨境电商销售达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六)帮助办理不可抗力证明。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
(七)加强金融支持。
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对接,引导外贸企业用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应急贷款、相关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等优惠政策。对进出口企业开展贸易融资的,给予其融资成本适当的贴息。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资本项目收支结汇手续。
(八)强化外资招引激励。
全力支持重大外资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在用地、用能等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经认定的重大外资项目,投向我市重点鼓励产业,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以上(增资项目5000万美元以上),且80%以上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的,给予项目所在地政府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1.出台支持服务业稳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提前拨付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
2.在2020年市、县(市、区)旅游发展资金中,设立疫后旅游行业重振专项经费。加快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核,优化资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落实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通知要求,及时暂退全市192家旅行社4368万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一)支持速生叶菜类蔬菜生产。
对2020年2月1日至3月15日播种并于4月底之前开始上市,且面积在5亩(含)以上,亩产符合当地生产水平的市本级速生叶菜类蔬菜生产主体,给予3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利用果园、桑园等套种且面积达到50%的,给予15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叶菜类价格指数保险。
对市本级开展的浙江省政策性叶菜价格指数保险(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专用),地方财政承担保费的50%。
(三)支持活禽收购。
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市本级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按原订单(合同)收购本省活禽5万只以上的(10万只以上享受省级补助),按其实际收购量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鸡、鸭、鹅每只补助2元,鸽每只补助1元。
(四)支持水产品供应。
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市本级水产养殖规模化主体销售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的,按其实际销售量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淡水鱼每公斤补助1元,虾、蟹、鳖每公斤补助2元。
(五)支持农产品产销对接。
鼓励有加工、储存能力的本地农产品加工主体收储本地农产品,鼓励本地农产品销售主体通过线上平台开展农产品“无接触配送服务”,着力缓解疫情期间农产品滞销和居民采购难题。对在疫情期间向农业种养殖主体收购本地农产品的加工主体(活禽收购除外),或向社会公众线上配送农产品的销售主体,分别按照购、销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金额在20—50万元的补助1万元,金额在50—100万元的补助3万元,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补助5万元。对保障居民“菜篮子”产品的运输车辆优先发放车辆通行证。
(六)支持农资供应。
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肥料、饲料、种子、农膜等农资储备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农业生产资料内调外运事宜,备足春耕农用物资,做好春耕备播生产安排。指导落实好农药实名制购买、化肥定额制施用和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等工作。
(七)支持低收入农户生产生活。
各级扶贫部门要及时了解低收入农户现状,对低收入农户种植速生叶菜类蔬菜的,按照第一条实行专项补助(可继续享受嘉政发〔2019〕15号文件有关政策),种植面积放宽至1亩(含)以上。对低收入农户中的新冠肺炎患者,给予及时救助,做好跟踪监测,加大帮扶力度。
1.对土地已成交,按规定在2020年1月23日(含)之后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延期签订时间,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的按疫情消除日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按疫情消除日后10个工作日内。
2.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在2020年1月23日(含)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纳。延期天数为2020年1月23日(含)至疫情消除日(含)的天数再加10天。
3.对已交付的宗地,用地单位可申请延期开工或延期竣工。申请延期开工或延期竣工的期限视疫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根据用地单位开复工情况决定。
4.对正在挂牌出让的地块,经县(市、区)局(分局)集体审议后,可终止或中止网上交易,待疫情消除后再按相关规定重新挂牌或继续挂牌。
5.在2020年1月23日(不含)之前发生违约的,疫情期间不计入违约责任。
6.疫情消除之日是指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再限制人员流动和项目开发建设的日期为准。
竞得人、受让人、用地单位所在地区疫情消除日期晚于宗地所在地的,以竞得人、受让人、用地单位所在地区疫情消除的日期为准。
1.减免企业房租。承租区、街道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其中被评定为A类、B类的工业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疫情期间响应政府号召、主动停业且商业面积(不含超市)超过50000平方米的商贸综合体,其给予3000元/天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其他商务楼宇、标准厂房等经营用房的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缓交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全额减免2个月及以上租金的,在年度绩效评价中予以上靠一档。
2.实施社保补贴。受疫情影响的规上工业A类、B类、C类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业A类、B类企业,按2020年2月、3月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基数,给予10%的补助。
3.支持外贸出口。出口企业参加2020年度的境内外展会活动,每个展位的补贴提高10%。因疫情原因,导致出口企业与国外商家发生合同纠纷而开展法律诉讼的,对产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等给予100%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开拓市场,2020年度外贸出口额实现增长的企业,享受开放型经济相关政策(包括稳外贸十大特别鼓励政策)除单条政策规定以外,不设上限。
4.鼓励新增就业。对增加就业岗位的规上工业、规上(限上)服务业参保企业,以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A类企业给予5个月社保补贴、B类企业给予4个月社保补贴。
5.支持扩大产能。对疫情防控有力,扩大投入、实现当年产值增长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6.补贴担保费用。切实做好企业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对接,积极争取免收企业担保费,对符合产业导向、受疫情影响严重而新增担保费的企业,全额补贴担保费。
7.放宽履约期限。因受疫情影响,人员、设备、建材等不能及时到位,导致建设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个月的免责延期。
8.鼓励积极防疫。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给予新购设备费用6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积极筹集、采购防疫物资,捐款捐赠的企业,视情况在年度绩效评价中予以上靠一档。
为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快各级政策申报兑现,现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特别政策》(嘉开防〔2020〕8号)申报兑现作如下指引:
(一)国家、省、市级政策
责任单位:参照区级政策兑现责任单位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参照区级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及相关要求提供材料,详询区对应条线部门
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二)区级特别政策
1.减免企业房租
(1)承租区、街道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房租减免
责任单位:区、街道各国资公司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①已缴纳租金的企业: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缴纳发票凭证
②未缴纳租金的企业:凭国资单位发布的告知单(通知单)办理免租手续
联系电话:
国资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经投集团 |
冯慕涛 |
83683266 |
嘉国投公司 |
金 晶 |
82876953 |
智创园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李建斌 |
89973702 |
国际金融广场 |
芦丹阳 |
82200391 |
科创中心 |
徐 涛 |
82651770 |
城南街道
南湖资产经营中心 |
姜春明 |
82612309 |
嘉北街道
佳园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潘卫星 |
82220000 |
塘汇街道
兴汇实业有限公司 |
马铭华 |
82339887 |
长水街道
长裕投资有限公司 |
林 欢 |
89997191 |
(2)商贸综合体停业补助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①商贸综合体特别政策申请表
②申请报告
③规划验收资料——建筑工程类核实附表
④与超市签订的租赁协议
⑤停业公告
⑥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⑦企业营业执照
联系电话:83682375
2.实施社保补贴
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统一按省市人社部门要求提供材料
联系电话:83677753
3.支持外贸出口
责任单位:经信商务局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参展补贴
①外贸出口企业参展补贴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内资企业境外展项目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④参展合同、摊位确认函复印件
⑤收费通知、银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
⑥境外展人员出入境证明(护照签证首页和出入境页或出入境管理局出入境证明材料)复印件
⑦参展照片(要求摊位号及企业名称清晰)复印件
(2)诉讼补贴
①外贸出口企业应诉补贴申请表
②企业申请报告(含诉讼案件具体情况说明)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费用支出清单
⑤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⑥支付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联系电话:83672391
4.鼓励新增就业
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①企业新增就业特别政策申请表
②企业新招聘员工名册
③新招聘员工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纳证明
联系电话:83677753
5.支持扩大产能
责任单位:经信商务局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①支持扩大产能补助申请表
②项目申请报告
③申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列入《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
④项目实施的投资明细表(有自制设备的,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
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联系电话:82208354
6.补贴担保费用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企业申请市信保基金担保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③市信保基金保函或回单复印件
④担保费缴纳发票复印件
联系电话:83671603
7.放宽履约期限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①施工单位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顺延合同工期的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不计入合同工期
②建设单位申请开竣工免责延期报告
联系电话:82208340
8.支持积极防疫
责任单位:区经信商务局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①支持积极防疫补助申请表
②相关部门文件或批复件(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的企业须列入市级以上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或配套企业名单)
③申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④设备订购合同及设备购置的实际财务支出凭证
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联系电话:82208354
1.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我区的非公企业及其职工,在我区承接在建项目的外地企业及其职工。
2.给予企业包车补助。自2月10日至3月31日,对于企业或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回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给予员工自驾返岗补贴。自2月10日至2月29日,嘉兴市外通过自驾返岗的企业员工,路程在500公里(含)以内的,每辆车补贴300元;路程在500公里至1000公里(含)的,每辆车补贴500元;路程在1000公里以上的,每辆车补贴800元。
4.给予临时住宿补贴。自2月10日至2月29日,对企业通过宾馆等场所为市外员工提供临时住宿的,给予每间每天100元的补贴。
5.落实专车接送。对重点地区的员工,由政府组织专机、铁路专列、专门车厢、专车负责接送,包机、包列、包车费用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6.鼓励企业招录新员工。自2月10日至3月31日,企业直接招用首次来我区就业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给予每人1200元的补助。
7.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自2月10日至3月31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区企业引进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区企业累计接回老员工5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最高100万元。
8.建立协作网络。在人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和高校设立“劳务协作站”、“引才工作站”,按照为我区输送人力资源数量,给予站点最高10万元的工作补助。
企业包车补助
自2月10日至3月31日,对于企业或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回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一)申报对象
在此期间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回员工的注册登记在我区的非公企业、在我区承接在建项目的外地企业。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包车补助申请表(附件1);
2.返乡务工人员实名制名单(附件2);
3.包车合同;
4.返岗包车运输证明;
5.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6.企业包车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
(三)申报时间及流程
3月10日-4月15日,企业向相关部门(直属工业企业报区经信商务局、直属服务业企业报区发展改革局、建筑企业报区建设交通局、街道企业报各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申报,各相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人力社保局;经管委会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直属企业和各街道(街道企业由街道财政拨付)。
员工自驾返岗补贴
自2月10日至2月29日,嘉兴市外通过自驾返岗的企业员工,路程在500公里(含)以内的,每辆车补贴300元;路程在500公里至1000公里(含)的,每辆车补贴500元;路程在1000公里以上的,每辆车补贴800元。
(一)申报对象
在此期间从嘉兴市外自驾返岗的注册登记在我区的非公企业员工、在我区承接在建项目的外地企业员工。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市外员工自驾返岗补贴申请表(附件4);
2.企业市外员工自驾返岗补贴申请名册(附件5);
3.自驾人员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
4.自驾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自驾人手机漫游地查询结果截图;
6.出发地至嘉兴导航截图;
7.企业市外员工自驾返岗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6)。
(三)申报时间及流程
自驾人员向企业提交申报资料,企业审核汇总后于3月10日-4月15日将汇总材料报相关部门(直属工业企业向区经信商务局、直属服务业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局、建筑企业向区建设交通局、街道企业向各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审核汇总,经核对申请人轨迹和车辆轨迹一致后,再报送区人力社保局;经管委会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直属企业和各街道(街道企业由街道财政拨付)。
备注:每辆车只享受一次补助。
临时住宿补贴
自2月10日至2月29日,对企业通过宾馆等场所为市外员工提供临时住宿的,给予每间每天100元的补贴。
(一)申报对象
通过租用宾馆等场所为市外员工提供临时住宿的注册登记在我区的非公企业、在我区承接在建项目的外地企业。
(二)申报资料
1.临时住宿补贴申请表(附件7);
2.安排临时住宿的市外员工名册(附件8);
3.企业与宾馆等场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增值税发票;
4.临时住宿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9)。
(三)申报时间及流程
3月10日-4月15日,企业向相关部门(直属工业企业报区经信商务局、直属服务业企业报区发展改革局、建筑企业报区建设交通局、街道企业报各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申报,各相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人力社保局;经管委会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直属企业和各街道(街道企业由街道财政拨付)。
企业招录新员工补助
自2月10日至3月31日,企业直接招用首次来我区就业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给予每人1200元的补助。
(一)申报对象
首次来经开区就业的非经开籍员工,且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满三个月(2月-6月期间连续三个月)社保。
(二)申报资料
1.首次来经开区就业补助申请表(附件10);
2.首次来经开区就业补助申请名册(附件11);
3.员工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4.2月-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首次来经开区就业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12)。
(三)申报时间及流程
7月1日-8月15日,企业向相关部门(直属工业企业报区经信商务局、直属服务业企业报区发展改革局、建筑企业报区建设交通局、街道企业报各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申报,各相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人力社保局;经管委会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直属企业和各街道(街道企业由街道财政拨付)。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
(一)自2月10日至3月31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区企业引进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的,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申报对象及条件
注册登记在经开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引进的员工在经开区非公企业就业,并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3个月(2月-6月期间连续三个月)社保。
2.申报资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13);
(2)为经开区企业引进的新员工名册(附件14);
(3)新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4)新员工2月-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16)。
3.申报时间及流程
7月1日-8月15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审核,经管委会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自2月10日至3月31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区企业累计接回老员工5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申报对象
注册登记在经开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申报资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13);
(2)包车合同和返岗包车运输证明;
(3)为经开区企业接返老员工名册(附件15);
(4)老员工2020年1月-6月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16)。
3.申报时间及流程
7月1日-8月15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审核,经管委会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备注: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最高100万元。
协作网络站点工作补助
在人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和高校设立“劳务协作站”、“引才工作站”,按照为我区输送人力资源数量,给予站点最高10万元的工作补助。
(一)申报对象
与经开区签定劳务合作或引进人才协议的单位。
(二)补助标准
对介绍20人及以上省外人员来经开区就业的单位,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单位最高补贴10万元。
(三)申报资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13);
2.为经开区企业引进的新员工名册(附件14);
3.引进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新员工2月-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16)。
(四)申报时间及流程
7月1日-8月15日,相关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审核,经管委会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单位。